機場揭藏伸縮棍 外遊休班警獲同袍放行

機場揭藏伸縮棍 外遊休班警獲同袍放行

【本報訊】昨晨9時許,一名休班警員準備乘飛機到外地旅行,他在機場禁區接受保安檢查時,被發現攜有伸縮警棍,由於警棍屬違禁品,不能攜帶出入境,該名休班警涉嫌違法,保安報警;不過,據稱警方接報到機場調查後,疑放生同袍,未有作出拘捕,更讓他繼續行程,事件惹來爭議。警方昨晚回覆稱,機場警區昨晨約9時27分接獲機場保安通知,指在進行安檢時,於一名離港旅客手提行李發現伸縮棍。人員接報到場後,證實該名離港旅客為休班警員,並合法管有有關伸縮棍。警方會了解事件,並重申,警隊就裝備的保管及使用有嚴格的規定。

警方9月宣佈為配合「踏浪者」的行動需要,警員獲發伸縮警棍於休班期間執行職務,當時行動部高級警司汪威遜指休班警若使用警棍,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直屬上級及相關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報告事件。但當時警方並無透露警員一旦離境,其獲分配的伸縮警棍會如何處理。

警隊早前向休班警發放伸縮警棍執行職務。

違法最高可囚5年

根據《航空保安條例》,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機場攜帶違禁品即屬違法,最高可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5年。機管局發言人表示,就事件根據既定程序交由警方處理。有前線警員稱,現時休班時獲發警棍的警員,每星期要向上司出示警棍兩次,每隔兩星期便要拿着警棍去槍房簽名,以確保警棍沒有遺失。但上司沒說清楚若警員休假甚至短程旅行,需否先向上司或槍房交還警棍。但他們表示,若出境前會將警棍交給直屬主管,是較穩妥的做法。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認為,當時休班警員準備出境時的身份與普通巿民一樣,忘記隨身攜帶伸縮警棍不可作為合理辯解理由,如果警方放生同袍,並不公道。除非警員出差,預早託運或告知有關方面會攜帶警棍等武器。

大律師陸偉雄希望警方詳細交代事件,包括有否向獲發伸縮警棍於休班時使用的警員,提供任何有關存放伸縮警棍的指引,特別是警員離境前的安排,以免讓公眾產生警方包庇警員的感覺。2006年,一名駐守東九龍總區的總督察離港外遊,於機場進行安檢時,在其行李內發現一支伸縮警棍,被警方以藏有違禁品罪名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