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學者楊艾文倡修例 「暴力案可判社服令」

法律學者楊艾文倡修例 
「暴力案可判社服令」

【案件積壓】
【本報訊】近6,000名示威者在持續半年的反修例運動中被捕,當中只有約1,000宗案件進入司法程序。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認為,大量案件積壓勢令審訊延遲,或纏繞社會最長達10年,故他提出四大建議,透過增加被告人認罪誘因,減輕法庭處理審訊的壓力,其中兩個建議包括修訂《社會服務令條例》,訂明涉及暴力行為的案件亦可判處社服令,以及由特首指令警務處處長豁免有關案件的認罪人士,毋須留案底。
記者:梁穎妍

擅長公法、憲法及刑事訴訟的大律師楊艾文是法律學者,常就涉及法律的議題提意見,2014年曾就政改提「雙軌提名」方案,今年7月亦曾就反修例運動主持港大校長張翔與學生對話的論壇。他昨日在一個有關反修例風波的研討會上提到,根據過往佔中案件的經驗,由檢控至初審,以至上訴至終審法院,反修例運動數以千計的案件,審訊將需時5至10年,情況對社會不利,「持續提醒着公眾,社會的撕裂情況」,公眾也會不斷批判甚至攻擊法庭的判決,令法治受影響。

建議公安條例控罪不留案底

為加快處理數以千宗的案件,楊艾文提出四項建議,首項是推出「社會服務簽保守行為計劃」,即由被告簽保守行為,同時在機構監察下作社會服務,「很多案件是破壞公物,很自然的方法,讓個人展示自己的責任,就是履行社會服務」。另一項建議是修訂《社會服務令條例》,訂明即使涉及暴力行為的案件,法官可有酌處權判處社服令,被告不需被判囚。

第三項建議是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可判緩刑,他強調法律改革委員會早有此建議,「這個並不具爭議性」。最後他建議透過立法程序,或由特首指令警務處處長,「令部份《公安條例》下的相關定罪案件,不作記錄,讓人主動認罪,但不會有案底」。

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提四大建議,冀藉此減輕法庭審訊壓力。

促警誡處理18歲以下初犯者


至於坊間要求特赦示威者,楊艾文認為做法有很大爭議,反而透過上述四大方法會更有效。他更指出,香港只有部份訴訟設有時效期,即在一定期限內未有起訴,案件就自動結束,楊艾文認為可將有關做法擴展至涉及《公安條例》的案件,以確保警方積極處理案件,讓涉案人士可以盡快回復正常生活。

楊艾文指出,政府現行有兩大方法可以減少需要進行司法程序的案件數目,惟未見政府有特別使用,包括針對案情較輕個案,首次犯案的18歲以下人士以警誡方式處理,18歲以上則以不提證供起訴方式處理,要求被告自簽擔保守行為。另一方法為控辯雙方於審訊前談判,舉例指如暴動罪案件,控方在考慮證供及公眾利益後,在被告人同意下改控非法集結,而被告人認罪又可獲減刑。
他會後接受查詢表示,其四大建議理論上可以應用於非法集結、暴動罪等較嚴重案件,重申任何審訊延遲對刑事公義都不是好事,並指出判決不僅需要視乎案件所涉及的行為,也應視乎被告的年齡、背景等,認為大部份人都會傾向較仁慈看待,相信被告可以為自己的不法行為負上責任,強調社服令並非放過或輕判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