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繳稅 須申報近三月財政

分期繳稅 須申報近三月財政

【本報訊】政府本周三公佈第四輪紓困措施,包括納稅人可向稅務局申請分期繳稅。稅局昨公佈措施細節,申請人需先證明因財政出現困難而不能按時交稅,故遞交申請時,需提交所有最近三個月的銀行存摺、月結單影印本,收支表及證明文件,以顯示最近三個月的財政狀況。

還款期不超過12個月

至於經營業務的申請,則需繳交最近三個月的管理賬目,即包括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現金流轉狀況及預測表等,申請人亦需列出具體的分期繳稅建議,以及日間聯絡電話。

稅務局表示,會因應個別申請的經濟狀況,批出不同還款期的分期繳稅安排,還款期一般不會超過六個月,個別特殊個案或會獲批准稍長的還款期,但一般也不會超過12個月。

稅局指出,納稅人必須按照批出的分期繳稅安排準時繳付全數分期款項,才可獲豁免徵收附加費,豁免期是由批出申請的繳稅期限日起計,以一年為上限,有關豁免是特別安排,只適用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間發出的2018/19課稅年度稅單,包括薪俸稅、利得稅及個人入息課稅,但不適用於物業稅稅單。

稅局又提醒,若納稅人未能按照分期繳稅安排準時繳交分期款項,有關安排會被取消,所有尚未清繳的稅款會被加徵不多於5%的附加費,當局並會立即就欠稅採取追討行動。如在加徵5%附加費的六個月後仍有未繳交的稅款及5%附加費,則會被加徵不多於10%的附加費。
■記者李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