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非法集結轉區院審訊

6.12非法集結轉區院審訊

【本報訊】反送中抗爭之初,大批市民6月12日在金鐘聚集,力阻送中惡法在立法會恢復二讀,其間警方首度發射催淚彈、橡膠子彈及海綿彈鎮壓。警方兩個多月後拘捕六名男子,9月底時控以非法集結罪,昨再提堂。案件將轉介區域法院,是今次運動中,控方首次表明將只涉非法集結罪的案件送交區院審訊,有關安排屬近年同類案件中罕見。有大律師指,本案和涉及暴動與串謀蓄意傷人罪的元朗7.21無差別襲擊案,同樣在區院審訊,「令人摸不着頭腦」,質疑準則不一致。

有本案辯方大狀指出,裁判法院一般最重判監兩年,某些罪行則可判監三年,控方或認為各被告一旦罪成,刑期會超出此限,故將案轉介區院。根據《公安條例》,任何人若在區院或高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可判監五年。

被告馮智彬離庭時向記者展示讚好手勢。李潤芳攝

最高囚五年 律師費較高

雖然在區院可判監五年,但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吳宗鑾表示,黃之鋒在重奪公民廣場案中被控非法集結罪,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亦只是判監六個月,故即使本案在區院審理,相信法官只會基於案例和案情考慮判刑,「唔會話喺地院就一定判重啲」,惟被告或要負擔較高昂的律師費。他認為,律政司雖有權決定在哪一級法院審案,惟本案表面看來不涉及嚴重暴力或傷人,只涉及一項非法集結罪;而元朗7.21事件則涉暴動和串謀意圖傷人,但控方卻同樣安排兩案在區院審訊。

控方透露,下次提訊時會申請將牽涉學生王愷銘、工程師梁耀安、未有報稱職業的羅兆赫、廚師馮智彬和酒店職員何沛鍇(19至28歲)的案件,與侍應郭叡軒(22歲)的案件合併。各被告續准保釋至1月15日。

被告羅兆赫(左圖)及王愷銘(右圖)昨日獲保釋候訊。

控方申請與藏毒案合併

控罪指王、梁、羅、馮及何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與其他人非法集結。王另被控同月21日損壞灣仔警總外牆,及8月27日管有2.72克大麻草。郭面對的非法集結罪則指他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王、梁、羅、馮及其他人非法集結。辯方指王另面對的刑毀及藏毒罪,案發時間及地點均與非法集結罪不同,着控方考慮分案處理。裁判官表示暫不處理有關事宜。

另外,商人庾家駒(33歲)被控非法集結罪,指他同日在政府總部外與其他人非法集結。案件押後至1月30日再訊。

案件編號:ESCC2225-26、2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