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過去因非法集結罪名被定罪的個案不少,多被判以罰款或社會服務令,亦有判監但獲准緩刑。近年最為人關注的案件,要數雙學三子重奪公民廣場一案,三人定罪最初被判社會服務令,上訴庭後來改判即時入獄6至8個月,至終審法院才推翻入獄判決,維持裁判法院原判。
重奪公廣案 終院頒指引
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的案件發生於2014年9月16日,三人號召市民進入公民廣場是非法集結,被判80至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改判三人入獄。三子不服上訴至終院,最終上訴得直,但終院同時就同類案件作出判刑指引,指非法集結案件一旦涉及暴力,即使涉及相對較低程度的暴力,亦不應被容忍,或招致即時監禁。
此外,「熱血公民」黃洋達因於2015年6月6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參與反東北發展撥款示威及衝擊立法會大樓,審訊後被裁非法集結罪成,罰款5,000元。
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及陳偉業於2011年七一遊行期間,號召群眾到禮賓府,要求撤回替補方案,並率群眾在中環衝擊警方防線,被裁定非法集結、召集未經批准集結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黃判監六星期,緩刑14個月;陳則被判監五星期,緩刑一年,兩人同須罰款4,800元。兩人上訴後改判只須罰款。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