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收到不反對通知書的尖沙咀集會,被警方武力驅散,有警員把嚇得跪在地下的婆婆用力推向地面,令婆婆後腦撞擊地面。事後警謊發言人回應事件指當時雙方都有「手部動作」,「過程中會否在無心的情況下,推跌這人士到地上,這尚要我們跟進一下。」
有心定無意,看短片便知,警察是追在婆婆身後,看着她跪下,然後上前,把她一掌撞向地面。之後更望了一會,若無其事離去。若「無意」推跌他人,第一個動作便是上前查看對方吧?
我們早已習慣警謊的謊言,也早已習慣他們連好好撒一個謊都不屑的無賴。只是沒想到謊言的最低境界是「跟進」動機。
警謊的動機論,令人莫名其妙。有動機的殺人,叫謀殺;沒有動機但無意中殺了人,叫誤殺。至於有沒有動機,是有意還是無意,由法官來判斷,而不是警謊「跟進一下」。
我們眼見的事實是一個警察把老婦推撞到地下,致使其後腦撞擊地面。警察是有意還是無意,不是由警謊「跟進一下」,而是交由法庭判斷。若「無心」殺了人、傷了人、犯了罪都可以若無其事一走了之,而警察亦無意立案處理,那麼,香港警察的存在,有甚麼價值?
警謊僭越職能,代替法庭,以動機去判斷一個人有沒有犯罪,香港能不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