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名未成年男生連環破壞屯門區三個輕鐵站內設施,早前承認三項刑事毀壞罪。裁判官昨判刑時指,相信兩名被告受網上號召而犯案,惟判處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均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最終判兩人入住更生中心,並下令二人向港鐵賠償合共逾28萬元。
須日內付清28萬罰款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早前已下令兩人須各向港鐵賠償逾14萬元,惟其後發現金額或超出法例所限。張官昨甫開庭即向控辯雙方表示,按她理解,《裁判官條例》第98條訂明法庭可就每項控罪,下令被告向受害人作出不超過10萬元的補償。不過,被告現在面對的是三項控罪。控辯雙方同意。
裁判官遂擱置上次的賠償令,另再下令各被告就三項控罪分別向港鐵賠約5.6萬元、3.5萬元及5.2萬元,合共逾14萬元,並須於今日內付清。
對於港鐵會否以民事訴訟形式向被告提出額外追討和索償,港鐵昨指留意到法庭裁決,並會保留對有關人士作出追究的權利。 案情指,兩名分別17及15歲的被告今年9月7日凌晨在屯門輕鐵蝴蝶站、屯門泳池站及兆麟站,損壞五部售票機、七部月台拍卡機,以及12部閉路電視鏡頭。
辯方代表律師求情指,17歲郭姓被告因9月區內發生的青年輕生事件影響情緒;而15歲被告至今已還押3個月,事發後坦白認罪亦有悔意,承諾會努力改善自己,希望法庭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張官判刑時指,已考慮兩被告年輕,且是受網上號召影響,令情感蓋過理智;但本案為市民帶來不便,維修費更高達28萬,加上兩人共同犯案,加重案情嚴重性。張官強調,即使有多高尚的理想,也不應以非法方式行事。裁判官相信短期拘押有助被告改過自新,故判兩人入住更生中心。刑期預計約為三至九個月。
案件編號:TMCC1824/19
■記者袁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