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上周發聲明,要求從事放債業務的上市公司在企業公告披露借款人的身份,例如名字、背景和財務狀況等。本報統計10月起上市公司通告,「債仔」無所遁形,當中包括資深物業投資者、上市公司主席,甚至家庭主婦都榜上有名。
新指引10月1日起生效,本報翻查上市公司公告,發現披露水平不一,大部份只披露「債仔」的名字,職業都只是作概括交代如商人、家庭主婦。其中易還財務(8079)只披露借款人的中、英文姓名,該公司上月8日公告分別向鍾文輝及梁煒棟貸款,前者由於名字較大眾化,投資者即使欲透過其他渠道了解更多借款人的背景都無從入手;後者則因另有提供英文名「Vincent」,經本報查證相信是譽滿國際(8212)前執董。
易易壹金融(221)披露內容則相對「詳細」,另有披露借款人的職業,例如公司本月5日公告向林艷英貸款1,320萬元,就披露林女士為家庭主婦;上月11日公告向「卓龍置業有限公司」貸款2,000萬元,就披露卓龍實際擁有人為資深物業投資者羅珠雄,期限為兩個月,年利率高達36厘。
過去一些「有關提供財務資助之須予披露交易」,即使貸款融資的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作披露,但借款方卻毋須披露名字,只表示是「獨立第三方」、「貸款人客戶」等,令有心人借漏洞進行迂迴貸款。
由於未必每位「債仔」都願意「見光」,有上市財務公司透露,貸款額過了某一水平才要披露,故可以「拆單」、類似「銀團貸款」形式應對,例如一筆5,000萬元借貸,上市的A公司只負責3,000萬元,其餘則安排其他獨立財務公司承造。
香港信貸:對上市公司不公
香港信貸(1273)行政總裁謝培道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新指引對業務有一定影響,對上市財務公司不公平,「大家都係受放債人牌照監管,但非上市嘅放債人就唔使披露相關資料。」公司已向證監會反映業界的憂慮和擔心。
雖然新指引有助增加交易透明度,但同時引起市場對私隱的疑慮。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放債人作為資料使用者,必須遵從《私隱條例》的規定,根據保障資料第3原則,如無有關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但機構如因上市規則的要求披露個人資料,可獲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