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民提修公安例 降暴動罪刑期至三年

泛民提修公安例 降暴動罪刑期至三年

【本報訊】自2016年旺角暴動案後,《公安條例》一直被詬病過時,有必要檢討,但政府一再無視,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及朱凱廸昨聯合提出私人草案,修改《公安條例》中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的控罪定義及最高刑期,包括把暴動罪的最高刑罰由監禁十年減至三年。有份提供意見的前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吳靄儀批評,現行《公安條例》給予警員無限大權力,「控罪定義咁闊、咁不合理,違憲、違反人權」,呼籲特首及立法會議員無論同意與否都要盡早展開討論。

反修例運動爆發近半年,數以百計示威者被控暴動罪,兩名議員提出的《條例草案》主要建議將「非法集結罪」最高監禁刑期降至六個月,並廢除定義較為模糊的「破壞社會安寧」,改以使用暴力及威脅使用暴力為定罪必要元素的「暴力擾亂公共秩序」取代。

集結人數要求提高至12人

「暴動罪」方面,他們建議最高監禁刑期則降至三年,將「暴動罪」集結人數要求由三人提高至12人,加入「共同目的」作為必要控罪元素,只有使用暴力的人須負上刑責,單純參與集會並不構成罪行。

區諾軒批評《公安條例》中非法集結及暴動罪自1967年至今沒有修訂過,其中「破壞社會安寧」定義模糊,取決於其他人是否害怕受到傷害,而非被告本身有否使用暴力,舉例指理大事件有有教職員返校改卷被拘捕,「冇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政府都要控告暴動,無辦法維護唔關事或參與合法集會人士嘅權利」,認為條例有必要從速修訂。

本身是大律師的前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吳靄儀指,《公安條例》是殖民地時代法例,但英國80年代已經通過修訂,重新定義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當中如暴力性騷擾公共安全的重要定罪元素,修訂為威脅或有使用有關暴力行為人士才能被定罪,「如果冇做呢啲行為,係毋須擔心被控,就咁企喺到係唔屬於違法」,直斥現行《公安條例》「非常之徹底違反人權」。

私人條例草案已經取得律政司證明書,目前正尋求特首書面同意,再提交立法會,吳指,特首書面准許,意指准許有關草案提上議程,讓立會討論,不等於政府支持或同意內容,故特首不應拒絕批出證明書,「唔批准即係完全傾都唔准傾」,並認為建制派議員若反對檢討,「顯示其實你係支持違反人權」。吳更指,在立法會討論期間,政府應主動暫停檢控示威者有關罪行。

■記者梁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