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門任搬】
【本報訊】高等法院上周一裁定蒙面法違憲,警方聲稱會暫緩執行蒙面法。但警方被揭發上周四向全體警務人員發內部通告,指警員有合理懷疑時,可根據最少三條現行條例要求市民移除蒙面物品,以識辨身份,變相令蒙面法翻生。若對方拒絕,警方可考慮以「阻差辦公」相關罪行,採取拘捕。
記者︰謝明明 曾偉龍
近日網傳一份11月21日(即蒙面法被判違憲後三日)由警務處刑事總部發出題為〈要求移除蒙面物品以識辨身份〉的內部通告,指鑑於法庭對蒙面法的違憲裁決,警方暫緩執法相關法例,待進一步司法裁決。
民權觀察憂擾民阻集會
不過通告指出,當警員有合理懷疑時更有需要使市民移除蒙面物品,建議可引用三條現行條例,以要求市民移除蒙面物品,以識辨身份,包括《警隊條例》第54(1)(a)條、《公安條例》第49(1)條,以及《入境條例》第17C(2)條。如公眾人士拒絕合作,警員可考慮引用與「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有關罪行,如《警隊條例》第63條,或《侵害人身條例》第36條(b),以採取適當行動。通告提醒若警員決定採取進一步行動,應評估當時形勢,盡可能在可行的情況下,向對方解釋及警告;並指每宗案件的處理手法須按實際情況及證據而定。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表示,要求受查人士除下面罩以核實身份是警方執法的合理權限,可見蒙面法多此一舉,明顯超出執法需要。他關注警方將濫用截停搜查權力,大規模在街上或示威場地任意騷擾市民,阻嚇市民參與集會,「要你面壁、跪低,但佢又講唔出乜嘢合理懷疑,係侮辱同威嚇嘅手段」,或透過大規模收集現場人士資料,作為情報分析,「聯合國報告都有提出過,警察唔應該藉住截停搜查侵犯市民嘅自由……外國NGO都有擔心」。
王又指,警方通告和過去表現均令人擔心,警方未來會任意截停搜查市民,「每一個人喺街上都有可能被查,好似最近更加任意截停搜查着住校服嘅學生,滋擾市民多於維持治安」。
警方回應稱,不評論個別個案,警方不時發出內部指引,以協助人員執行職務,強調警方會按法庭命令依法執行職務。警方本月18至21日沒有拘捕涉嫌拒絕警方要求除下蒙面物品的人士。
有資深警務人員承認,警方可根據現行《警隊條例》、《公安條例》等,藉截查等要求市民除下蒙面物品,但舉證門檻較蒙面法為高,「蒙面法講到明只要喺任何集會戴蒙面物品就已經犯法,但《警隊條例》等法例需要合理懷疑,警方要證明畀法官睇,舉證門檻高咗同複雜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