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憲法法院前日裁定一名曾被判謀殺罪的男子擁有「被遺忘權」,准許其名字可從網絡搜尋器上移除。判決下傳媒可保存網站紀錄,但被要求時須中斷搜尋引擎與報道的連結。
稱殺人報道阻個性發展
該名男子於1982年在加勒比海一艘遊艇開槍殺死兩人,並使另一人重傷,被判終身監禁。他於2002年獲釋。
有出版商將事件寫成書,亦有紀錄片報道事件。1999年,《明鏡》周刊在網站上載三篇於1982至1983年期間有關事件的報道,提及了該男子的全名。報道至今仍能輕易經搜尋器找到。
2009年,該男子發現網絡上能找到他的報道。法庭文件顯示,他聲稱報道侵犯他的權利及他「發展個性的能力」,要求有關報道被移除。聯邦法院於2012年拒絕受理案件,指他的私隱權不能凌駕公眾利益和新聞自由。
不過卡爾斯魯爾的憲法法院推翻裁決,將案件發還聯邦法院重審。法院堅持這不代表要個別市民可單方面要求「被遺忘權」,又指犯案年期久遠是影響裁決的因素。一名女子亦曾向該法院入稟,要求將一個指控她不公平對待員工的電視節目的文字內容從搜尋結果中下架。法院拒絕受理,指她的指控無理。
「被遺忘權」一直是搜尋引擎Google與歐盟之間的法律爭議點。2014年歐盟法院裁定搜尋引擎須應要求移除搜尋結果。Google去年9月反擊,歐盟法院終裁定「被遺忘權」只應用於歐洲。
英國廣播公司/法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