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罪成 佔旺女村長囚46月

暴動罪成 佔旺女村長囚46月

【本報訊】綽號「佔旺女村長」的畢慧芬於2016年2月9日大年初二旺角騷亂期間掘磚及將紙皮掟向火堆,被控兩項暴動罪,早前裁定罪成。法官練錦鴻昨在區域法院判刑時稱,爭取自由民主不能凌駕他人安居樂業的權利,且法庭在爭取民主上並無直接角色,亦非爭取社會公義的地點。法官指畢慧芬與向警員擲磚的示威者有共同目的,刑責與暴力示威者一樣,判她入獄46個月。畢離開犯人欄時稱:「我會上訴!」

參與2016年旺角騷亂的「佔旺女村長」畢慧芬被控兩項暴動罪成,昨判囚46個月。

官指法庭非爭取公義地點

資料顯示,2016年旺角騷亂在區院審理的多宗案件,港大女生與另外兩人向警員掟玻璃樽,判囚3年;大學技術員暴動及縱火燒的士,判囚4年9個月;認罪的向警員掟磚及搖路牌的侍應,則判囚2年10個月。

被告畢慧芬(24歲)判刑期間情緒波動,身體不時抽搐,間中用紙巾拭淚。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智力猶如高小學生,需要支援,望能判感化。

法官練錦鴻昨日指出,被告掘磚及將紙皮掟向火堆,雖沒向警員做出擲磚等實質襲擊行為,但當時行動已升級,她留在現場,不可能不知道掘磚的作用,認為她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即妨礙警員執行職務、擾亂秩序,刑責與其他暴力示威者並無分別。

練官續稱,每人都有爭取自由民主的權利,但這非絕對權利,需尊重他人意願,不能凌駕他人安居樂業的權利,亦不是減輕刑責的藉口。練官強調,法庭在爭取民主上並無直接的角色,亦非爭取社會公義的地點;至於法律是否不公不義,有現行程序處理,司法機構無權置喙。

練官認為若判被告感化,會向社會大眾發出錯誤訊息,以為無論街頭示威如何暴力都可以用感化令方式處理。練官指被告先天不足,心智低於常人,是被主流社會遺棄的人,2014年參與佔中運動後自我形象提升,認為自己廣受注目及歡迎,他相信被告可能因參與運動而獲得存在感及獲同輩讚賞,認為被告的行為值得同情,但仍需判監。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督察林俊彪指,社會是不會接受任何人以暴力方式表達訴求,呼籲市民切勿訴諸暴力。有記者問會否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7.21元朗恐襲,林則指暫不會評論相關事件。
案件編號:DCCC570/18
■記者戴國輝

畢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