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軍裝男警員在長沙灣警署報案室以副值日官身份當值時,將市民交來一枚約值42.5萬元的名貴腕錶失物,偷偷放入自己腰包,再從自己儲物櫃拿出冒牌假錶頂替,放入證物袋偷龍轉鳳,早前受審後盜竊罪成。案件昨判刑,區院法官勞潔儀指本案不涉違反誠信,將量刑起點定於18個月,再因被告沒預謀犯案、無案底及事主沒損失等,額外減刑8個月,判監10個月。但有大律師認為案件屬違反誠信,並指法庭很少會基於一時衝動及無預謀犯案而額外減刑。
現已停職的被告周合駿(28歲)昨應訊時數度飲泣,被裁定於前年6月偷竊淺藍色錶面的勞力士Daytona手錶。辯方呈交多封求情信,其中被告父親稱兒子志願做警察,自小路不拾遺。辯方指被告獲獎學金赴英國進修取得學位,現嘗鐵窗滋味,將失去夢寐以求的工作。
官指不涉違反誠信
法官判刑指被告執行職務時犯案,明顯較休班時犯案嚴重,惟不認為本案涉違反誠信。她參考案例指,牽涉違反誠信而盜竊約值40萬元財物的案件,刑期約為監禁27個月。被告事後怕被揭發,故歸還手錶,事主沒損失,故減刑4個月,並接納被告僅一時貪念,沒預謀,再減刑兩個月;加上沒案底、品格良好,減刑兩個月,共減刑8個月,接近量刑起點18個月的一半。法官稱對被告感到十分惋惜,望他重新做人。大律師蘇俊文表示,有預謀犯案一般是加刑因素,辯護律師常以被告人無預謀為由,請求法庭不加刑,但法庭「好少」會基於一時衝動及無預謀犯案而額外減刑。
案件編號:DCCC768/18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