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促披露實際控制人

證監會促披露實際控制人

【本報訊】證監會發表聲明指,上市發行人必需確保他們發出的公告、聲明、通函及其他文件中,並無就某項交易的對手方載有屬虛假、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包括交易對手方最終控制擁有人身份。

證監會留意到,某些企業交易的公告沒有披露上市發行人的交易對手方的身份,甚至有公司將借款人被定義為「貸款協議下的借款人,屬個人及獨立第三方」或「貸款人的客戶」,證監會認為這些定義無意義,且對投資者的評估無幫助。證監會亦關注所謂特定目的實體(SPV)現正被濫用,並構成違法活動、市場失當行為或規避法律、規則或規例的計劃的一部份。

證監會舉例指,當上市發行人收購或出售目標公司的全部或部份權益,組成合資公司或向目標業務注資時,對手方的實際控制人或實益擁有人的身份可能屬重要資料。如控制人或實益擁有人是著名的商界或政界人物或實體,或與發行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或管理層有密切業務往來的人,有關資料可能亦屬重要資料。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指,若上市公司不披露必需的資料以讓股東就其活動或財務狀況作出有根據的評估,證監會將行使其在《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下的權力,採取介入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