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面法違憲 警暫緩執法

蒙面法違憲 警暫緩執法

【本報訊】政府為應付持續的示威風波,上月4日宣佈動用塵封近半世紀的英殖時代「尚方寶劍」,引用緊急法制訂蒙面法,禁止在集會遊行隱藏臉容,旋即招來數宗司法覆核。高院月初審理其中兩案,昨宣判緊急法和蒙面法皆違憲。判詞指緊急法訂立規例的權力過闊,政府動用條件過於主觀,立法會控制能力太弱,違反《基本法》的行政立法分工。法庭認同可打擊非法集結中蒙面,惟近乎一刀切禁止在所有和平公眾活動蒙面,乃不合比例地限制集會、表達、私隱等權利。法庭尚未決定作何命令,明日開庭處理。警方則表示暫緩執行蒙面法。

兩案申請人為24名泛民立法會議員和前議員「長毛」梁國雄。梁昨指本案揭露林鄭月娥孤注一擲,凌駕立法會制訂惡法,結果只會激起港人更大反抗。他雖勝訴但心情低落,認為「今日嘅唔公道實在太大,法院能夠做嘅亦都太少」;眼見警方圍攻理大,慨嘆:「我唔能夠喺法院攞禁制令,禁止香港軍政府圍剿大學。」

「長毛」梁國雄(中)稱林鄭凌駕立法會制訂惡法,結果激起港人更大反抗。李潤芳攝

特首只能訂附屬法例

鑑於案件重要,案件由兩名原訟庭法官林雲浩和周家明共同審理。林官上月初兩度拒絕臨時禁制《禁止蒙面規例》生效,但正式審理後同意蒙面法違憲。不過判詞同時表明,並非裁定所有禁止蒙面法都必然違憲,需視乎具體內容和想達到的社會目的。

判詞指示威日趨激進,認同需保障公眾秩序和安全,蒙面法邏輯上有助遏制示威,包括針對蒙面的壯膽效果。禁止市民身處非法集結時蒙面,法庭認為並不嚴苛,市民本來就不應參與非法集結;如果合法和平集會演變成暴力衝突,市民應立即離場,而非佩戴面罩等候救助。

不過法庭認為,一刀切禁止在合法遊行、合法集會和未經批准集結中蒙面,對個人權利的限制超越必要程度。本港每年舉辦不同訴求的遊行集會,例如性傾向和性小眾議題、勞工和移民權益等等,向來和平有序,參加者有合理原因不願透露身份,蒙面法沒有機制衝量個別活動的暴力風險。即使集結未經批准,也可和平收場。此外市民「身處」集會時蒙面即屬犯法,若只是在場拍照或幫忙急救,甚至僅途徑觀看,不清楚會否墮入法網;再者,市民毋須有意隱藏身份也會犯法,合理辯解定義並不清晰。

除蒙面法違憲外,法庭更裁定其「母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不符合《基本法》。特首可在「危害公安」或「緊急情況」情況下動用緊急法,蒙面法用危害公安為由訂立,故法庭不考慮緊急情況的問題。判詞指根據《基本法》,訂立、修改和廢除法律是立法會的職權,立法會無權將其憲制權力授予特首和行政會議,特首只獲授權訂立附屬法例或規例;而緊急規例只是掛着「附屬規例」之名,實際上無異於主體法例。

禁蒙面生效後,港人曾舉行「全民V煞日」抗議政府侵犯人權。資料圖片

緊急法削弱立法會權力

判詞以蒙面法為例,它不是按照某條主體法例的原則制訂細項,而是香港史上首條關於蒙面的法律。緊急規例可對人處以終身監禁、充公財產,亦有別於普通附屬法例最高處罰5,000元和判監半年。

法官指出,特首會同行會可訂立任何「其認為符合公眾利益」的規例,而非「對公眾利益有必要」,絕對是無可再闊的權力。「危害公安」意思可以很闊,毋須有合理理由。《基本法》沒授權特首會同行會修改或廢除法例,惟緊急規例可修改、暫停和凌駕任何成文法。

再者,就算立法會可「先訂立後審議」廢除緊急規例,也無法取消規例生效期間的影響,緊急法更可暫停立法會此權力。判詞直指,容許特首會同行會把持如此廣闊的立法權力,等於自成立法機關,創造出一個毋須按《基本法》依從法定程序和報人大常委會備案的立法機制,立法會角色被削弱,不符《基本法》憲制秩序。
■記者勞東來、楊思雅
案件編號:HCAL2945、294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