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執法權過闊侵人權

官:執法權過闊侵人權

【本報訊】判詞指出,根據蒙面法,不論市民是否身處公眾集會或遊行,抑或現場及附近地方有沒有任何暴力威脅等,警員皆有權要求身處公眾地方的市民脫下面罩,這等同賦予他們無上限的執法權力。法庭直指,即使在現時動盪不安的香港,相關執法權力實屬過闊,不合乎比例地侵害市民自由。

引用英法兩地比較

蒙面法第5條寫明,只要警員合理地相信身處公眾地方的市民,其所佩戴的面罩,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便有權要求市民脫下面罩,法庭形容警方執法權異於尋常(remarkable)地闊。為此,法庭引用英國和法國的蒙面法作比較,直指當地法律訂明警員只能在有公眾秩序和安全風險的特定情況下,才有權要求某人脫下面罩,不應適用於普遍情況,這樣才算合乎比例。

法庭舉例指英國相關法律曾經規定,需要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員合理地相信其警區可能發生嚴重暴力事件、或有人持有危險物品或武器,才可授權警員在24小時內要求任何人脫下完全或主要為了隱藏身份而佩戴的面罩。翻查資料顯示,有關法例已於2001年被廢除。

對於政府堅稱蒙面法能止暴制亂,申請人反駁條例不但無效,既令守法市民憤怒,又造成難以估計的反效果。判詞特別提到條例生效一個月,的確無證據顯示蒙面法成功阻嚇暴力示威。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