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1922年訂立的緊急法早於50年代兩度遭遇法律挑戰,法庭均裁定為合憲,立下案例,政府亦以《基本法》延續過往制度為由抗辯。惟法庭不接納,判詞指雖然「延續」是《基本法》主題之一,但《基本法》下憲制秩序也有明顯轉變。以往殖民地議會在當地享有主權地位,港督在立法局授權下擁有全面立法權力;現在《基本法》擁有最高地位,立法會不能超越《基本法》規定授出立法權力。
立法會與政府分離
判詞提到回歸前後行政立法憲制關係的改變。以往港督按照《英皇制誥》,可拒絕立法局通過的法例,立法局無法反對;現在根據《基本法》,特首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後,可解散立法會,但如果重選的立法會仍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原案,特首就必須簽署或辭職。當年緊急法立法時,立法局所有非官守成員由港督委任,港督會同行政局可謂控制立法局;現今立法會由選舉產生,制度上和政府相當分離。
政府聆訊時引用近年英國案例,辯稱國會可授權政府廢除或改動法律,但法官指出英國是「國會至上」,香港是《基本法》至上,立法會的立法權力受《基本法》受限。
法庭亦考慮了緊急法是否符合主權移交前生效的《人權法》。泛民質疑,緊急法容許特首在緊急狀態之外,訂立無視基本權利的規例,違反人權法第5條所規定,只有在「危及國本」的緊急狀態下才可減免履行人權法,因此應在1991年人權法生效時自動廢除。不過法官認為,泛民一方混淆了「暫停保障人權」和「依照人權法去限制權利」,正確而言除非出現「危及國本」情況,否則緊急規例也要保障人權,對人權的限制須符合「相稱原則」。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