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號晚在天水圍被催淚彈射中頭部的傅同學,才15歲,一個未成年少年,理應受法律保護。在香港,未夠15周歲的孩子不可以獨留家中。因為許多數據告訴我們,家居意外頗難預測,未成年人獨留家中,很容易發生意外。相對而言,街頭比較安全,萬一出了事,總有人會報警,讓少年人獲得救治。不知道傅小朋友滿15周歲了嗎?但有一點我們是可以肯定的,今日香港,有3萬個手持精良武器但有嚴重暴力傾向,且無法治觀念、亦無紀律約束的危險人物在街頭出沒,對未成年人來說,街頭是最危險的地方。
一個未成年孩子走上街頭,本該保護他的警察做了甚麼?他們對準他的頭部發射催淚彈,小朋友顱骨骨折,性命垂危,昏迷指數3分,「眼無張開、插喉,對痛楚無知覺反應。」
催淚彈原本的用途是驅散人群,而非殺人。可是從失去右眼的救護員開始,香港警察用催淚彈、布袋彈射人頭部,用真槍實彈射人胸膛已成慣例。城大歌和老街有行人在天橋聚集,現場指揮官開咪叫警員對人群頭部開槍,「佢伸個頭出嚟,就打頭啦!」射人要射頭,難怪警察捉住示威者之後,第一個動作便是用警棍狠擊示威者頭部。
香港警察有開槍指引,在發出口頭警告之後,在不能以較低武力應對時,才可使用槍械,並且,只能射向目標人物軀幹等身體最大面積的部位。射向容易致命的頭部,絕對是違反指引。是捉人還是殺人,大家有目共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