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申訴專員公署早前接獲一名獨居於公屋的綜援受助人投訴,指其公屋單位一向由社署代為繳交租金,但入獄後社署停止為他交租,令他因欠租而違反租約條款,遭房委會終止租約,出獄後失去住處。申訴專員趙慧賢認為現行機制不利更新人士重新融入社會,建議房署與社署加強通報機制。
房署無機制得知住客判囚
根據社署現行安排,若綜援受助人受羈押或服刑,將不符合領取綜援資格。而獨居的公屋戶若服刑三個月或以上,房署會建議租戶交回單位,若租戶符合一定資格,房委會才會發出保證書,讓租戶刑滿時可獲配單位。
不過,房署現時沒有既定機制得知獨居公屋戶被判入懲教所,該署只會因租戶欠租等,才採取進一步行動。公署認為房署角色較為被動,如租戶一直準時交租,便不會察覺到有關單位已空置。
申訴專員向房署提出四項改善建議,包括建議部門訂立「有條件保證書」的安排。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入獄獨居公屋租戶即使有欠租,仍然可申請「有條件保證書」,日後在清繳所有欠租或欠款後,可獲編配公屋。專員也建議房屋署與社署加強現行的通報機制,社署停發租金津貼時,在獲得有關租戶的同意後直接向屋署提供服刑資料。
■記者譚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