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防暴警自周一起強攻中大,前晚更無間斷發射逾千發催淚彈和橡膠子彈槍擊學生,中大學生會會長昨於高院申請司法覆核,同時申請禁制令,禁止警方在無搜查令或按法例准許下進入中大校園,及在沒有校方要求下於校園使用如胡椒噴霧、催淚煙、橡膠子彈、水炮車等武器。法官陳嘉信拒絕批出臨時禁令,引述警方指當日校園有多宗嚴重刑事活動,《公安條例》授權任何督察級以上警員在任何地方阻止破壞社會安寧的集會遊行,警方職責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制止罪案,警方明顯有需要和有理據進入中大,法庭沒理由一刀切限制警方使用武力。
記者:勞東來 楊思雅
陳官指申請人蘇浚鋒未能證明案件有「值得認真裁決」的議題,連第一步門檻都未能跨過,下令他付訟費,同時拒絕批出覆核許可,亦拒批上訴許可。
蘇浚鋒在庭外表示對裁決失望,需與律師團隊商討才決定是否上訴。他認為高院拒批禁令,不代表警方過往的警暴行為是合理,更不代表警方往後可違反指引,違反法例行事,判詞清楚表明警方的行動一直須受法例監管。
大狀憂令警執法更肆無忌憚
大律師蘇俊文回應查詢時表示尊重法庭裁決,但現時警民對立的情況下,擔憂裁決會令警方往後的執法更肆無忌憚,藉止暴擅闖私人地方,令警員錯覺可無視《警隊條例》或香港法例。他引述判詞指,警方因看見中大範圍內有人向公路投擲汽油彈而必須入內制止,若其他大專院校或私人屋苑並無發生上述暴力行為,警方便無合理辯解進入私人地方。
判詞指,申請人質疑警方屢次無合法權限下進入中大,唯一理據是指警方未有按《警隊條例》第50(4)條,事先辨認出任何須予逮捕的人。陳官認同警方陳詞,條文並沒列明警方要辨認須予逮捕人士的身份;現實中警方可能在目擊罪行發生後馬上行動追捕疑犯,若要求警方進入處所前要辨認出某特定人士身份,會違反常理。再者,警方稱進入中大的目的不只單純進行拘捕。
陳官引述警方證供,指星期一有眾多示威者身處二號橋及附近的中大範圍,向吐露港和東鐵投擲磚頭、汽油彈和其他物品,這是意圖癱瘓香港的「三罷」一部份,行動嚴重無視公眾性命安全,中大校園內亦有汽車被焚燒。在如此背景下,警方出動掃蕩和駐守二號橋,執法目的包括拘捕和維持社會安寧。
判詞指,鑑於被指控的刑事活動的嚴重性,《公安條例》授權任何督察級以上警員,在「任何地方」停止或解散任何相當可能破壞社會安寧的集會遊行。陳官亦強調,警方的職責是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制止罪案和保護財物,警員有職責進入私人處所防止社會安寧被破壞。
官:沒理由一刀切限制警武力
判詞續指,申請人要求禁制警方藉使用水炮車、防暴彈藥等方法危害中大學生,未有提供任何理據作支持。陳官認同警方所言,鑑於二號橋和中大其他部份發生的事,法庭沒理由一刀切限制警方使用武力,臨時禁制令會形成相當阻礙。法官指,不批出禁制令就算是錯誤,其引致的不公義會低過錯誤批出。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狀余若薇引述警方誓章指,一旦越過二號橋便屬中大校園範圍,強調警方不可隨意進入私人處所調查,並指警方說校園內有暴徒,但從沒作出確實指控。她指警方故意入侵校園,並在校園發射1,567枚催淚彈,造成119人受傷,證據可見,是警方非法進入校園在先,學生只是奮力抵抗及保衞校園,嘗試抵擋。她指催淚彈的殘餘物質會對校園環境造成長遠影響,且局勢更有升級趨勢;若法庭拒批禁令,警方會繼續進入校園,令事情火上加油,造成更嚴重後果。
代表警方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反駁指事實是前日早上7時許,警方看見過百名示威者向吐露港公路和東鐵路軌投擲汽油彈與磚頭等物,才到中大二號橋執法。其後警方數度遭中大範圍內的示威者暴力攻擊,警方用防暴彈藥回應;又指昨晚警方擺出友善姿態,一度從二號橋上撤退。
孫引用《公安條例》,公眾獲准進入大學,故該處是公眾地方。孫指法庭若批出臨時禁制令,會發出訊息令人誤以為只要身處中大,而警方認不出你或拿不到法庭手令,你便做甚麼都可以,不會被捕。對於昨晚119人受傷的數字,孫指未知多少人其實是被汽油彈所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