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校園大樓屬私人地方

大狀:校園大樓屬私人地方

【本報訊】警方連續兩日攻入多間大學並拘捕學生,被質疑擅闖私人地方,警方昨於記者會上辯稱,根據《公安條例》大學校園不是私人地方,警方可入內執法。惟法律界人士指,大學校園部份範圍屬私人地方,警方只能於存在合理懷疑下方可進入。

與私人屋苑性質一樣

警方前日開始一連兩日大舉進攻大學校園,施放多枚催淚彈及拘捕多名示威者,引起學生不滿,其中港大學生更一度包圍警車,要求警員交代進入私人地方的原因。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江永祥昨於記者會中指,根據《公安條例》學校並非私人地方,依法辦事是警察的責任。

江永祥又引述《警察條例》,即使沒有搜查令,警方仍可進入私人地方執法,因此不存在「攻入校園」。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反駁,即使於《公安條例》下,大學校園部份範圍仍然屬私人地方,例如校長室、教學大樓、宿舍房間等,需要批准及權限方可進入的地方。校園通道、休憩空間等則屬公眾地方,陸偉雄指,校園與私人屋苑性質一樣,不同範圍皆有公眾及私人地方之分。

根據《警察條例》第50條,警方如果存在合理懷疑,可以於沒有搜查令下進入私人地方,「即係有個罪犯走咗入去,先可以進入私人地方搜查,唔可以貿貿然就走入去」。
■記者潘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