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則不明】
【本報訊】政府及親政府組織近期多次利用禁制令打擊民間抗爭行動,限制了香港人的言論及行動自由,社會譁然。有法律學者指出,香港很快會淪為「禁制令之都」;兩宗律政司申請的禁制令案件,均沒有答辯人可提出反對觀點,而禁制令的用詞,例如「煩擾」(pester)、「促進」(promote)等,法律上均沒有清晰定義,變相要求法庭取代立法會地位,自行制訂法律,亦妨害言論自由。
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張善喻在香港電台節目《香港家書》中發表題為「法庭頻發臨時禁制令之憂」的文章,對近期多宗禁制令案件發表意見。法院在一個多月內最少四次頒下臨時禁制令,包括禁止披露《蘋果日報》員工的個人資料 、禁止選舉管理委員會向公眾披露選民資料、 禁止披露警員及其家屬資料,及禁止在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上促進、鼓勵和煽動暴力。張善喻慨嘆:「也許,香港很快會變為禁制令之都。」
她指出,法庭不應輕易頒下禁制令限制言論自由,因這涉及憲法保護的權利,以及有違普通法不輕易以言入罪和不應任意為言論作事前限制(prior restraint)的原則。由於禁制令規管的行為已受刑法約束,法庭便不應輕易以民法給予當事人不必要的保障。
涵蓋範圍太廣 用字不清晰
禁制令其中一個惹人詬病之處是,最近兩次律政司以公眾利益守護者身份向法庭申請的臨時禁制令,都是在沒有答辯人可提出相反或全面的法律觀點的情況下,由法官即日作出,所涵蓋的範圍非常廣泛,有可能影響全香港所有人的言論自由,但行文用字卻存在很多不清晰明確的地方,令人無所適從。
律政司上月針對警員及其家屬被起底及滋擾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獲批,根據禁制令內容,除了禁止披露個人資料的行為外,任何恐嚇 、騷擾、威脅 、煩擾警員及其配偶或家屬也屬違法。張善喻指出,恐嚇 、騷擾、威脅這些用詞有特定的法律含義,但何謂「煩擾」(pester)?「若果有人將一些警員在近距離以胡椒噴霧噴射和平示威者或記者的相片發佈,會否被視為「煩擾」有關警務人員,因而構成違反禁制令的藐視法庭行為呢?」她說,「煩擾」本身並不違反現行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質疑為何現在又會變成藐視法庭的行為?法庭是否應該變相地取代立法會的職能,制訂新的法律?
另一項針對在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鼓吹暴力言論的禁制令,張善喻認為,也同樣用了含糊不清的字眼。禁制令的範圍包括在互聯網故意發佈任何促進(promote)、鼓勵(encourage)或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材料或信息,並同時有意圖或相當可能造成在香港內的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害 。張善喻質疑,何謂「促進」或「鼓勵」?例如在互聯網吶喊或高唱「以血肉築成新的長城」、「冒着敵人的炮火前進」、「殺無赦」或「革命尚未成功」等言論會否被視為「促進」或「鼓勵」使用暴力,而又「相當可能」引發暴力造成在香港內的人身傷害?
她指出,法律用字講求準確清晰,法院最近頒下的臨時禁制令實在令人擔憂,「這不禁令我想起近日在校園法律樓外看到的一句塗鴉,大意是:『今時今日為何還要讀法律?』也許正正因為在這大時代中,我們更加應該讀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