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屢遭車撞輾壓 18途人漠視

女童屢遭車撞輾壓 18途人漠視

【本報訊】內地近年多次被揭「見義不為」或「見死不救」事件,最轟動是2011年佛山小悅悅案。兩歲女童小悅悅被車撞倒及兩度輾壓,7分鐘內18名途人經過女童身邊,卻無人施援手,事件震驚全國。外界呼籲立法處罰袖手旁觀者,更實施「好人法」鼓勵市民救人,但見死不救事件仍不時發生。

2011年,廣東佛山兩歲女童王悅(乳名小悅悅)獨自外出,先後被兩輛汽車撞倒,路過的18名行人視而不見,直至拾荒婦陳賢妹將女童救起送院,小悅悅送院不治;前年6月河南駐馬店市一名女子過馬路時被的士撞倒,又遭另一輛車輾壓致死,從被撞到二次輾壓一分鐘內,10多輛車和20名路人,無一上前施救。網民轟司機罔顧人命,也批路人冷血。

中國《刑法》只規定特定身份與特定職務的人,在別人危難時有救助義務,例如警察、檢察人員等,根據其職業守則有救死扶傷義務。內地市民見死不救,被認為是因時常發生仗義勇為,反遭誣陷撞人索賠所致。

內地前年10月實施民法總則的「好人法」,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而造成受助人損害,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鼓勵市民救人,可惜效用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