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罪成】
【本報訊】15歲少年在9.21「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前,被警員搜出攜有雷射筆及經改裝的雨傘和行山杖,被控兩罪,是反送中抗爭首宗開審刑事案,亦將雷射筆是否非法工具的爭議首度帶入法庭。案件昨裁決,裁判官一開庭即主動運用《裁判官條例》,將針對雷射筆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控罪改為「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辯方反對不果。裁判官指雷射筆本身非武器,但若攜帶意圖是用來傷人便符武器定義,又稱控方專家指雷射筆可燒傷皮膚,裁定少年兩罪罪成,繼續還柙待判。裁判官或因《公安條例》惡法掣肘,無選擇下只能判監。
記者:伍嘉豪
目前16歲的男被告因三件物品而被控,首罪針對雷射筆,經裁判官修訂後,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控告「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次罪針對雨傘及行山杖,據《公安條例》第33條檢控,此罪一旦定罪,任何14歲或以上被告只能判監、勞教、更生中心等禁閉式刑罰,連少年犯也不獲《少年犯條例》中可免判監的保護。
獲議員陳日君撰信求情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家麒亦擔心今次判決會在香港造成恐慌及混亂,現時本港並未對買賣或藏有雷射筆有所管制,「政府應該要清楚表明,是否香港人以後都不可以參加天文學會觀星?做老師用雷射筆講書教學,是否就可以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大律師趙嘉銘求情指,被告的72歲父親、校長等撰寫求情信,班主任更邀得立法會議員朱凱廸、鄺俊宇及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撰信求情。父親親筆信透露被告母親在兒子出生不久後病逝,他獨力養大兩名兒子,後悔未能教好被告。被告先天有讀寫障礙,學業成績不佳,惟校長在信中指被告愛讀課外書,積極參與校內活動,是好學生。
辯方感慨謂,本案源於香港前所未見的大規模示威活動,明白法庭不是處理政治問題的地方,但很多時示威者訴求不獲回應,當時15歲的被告在如此氛圍下受影響犯事,屬非常罕見,再犯機會亦低。辯方認為控方以《公安條例》檢控是非常嚴苛,剝奪少年法庭很多本來可採用的判刑選項,希望法庭考慮被告非為個人得益,案發至今已還柙近七星期,受了非常嚴重教訓;為被告未來着想,建議判處短期監禁,以便扣除還柙日子後即時釋放。
《公安條例》掣肘 只能判監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判刑,待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青少年罪犯評核委員會的報告。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明言,若各項報告沒特別建議,因法例已限制判刑選項,他沒選擇下只能判監。
辯方反對蘇官修改雷射筆的控罪,指控方最初以攻擊性武器來控告涉案雷射筆和綠茶樽,但檢驗後確定綠茶樽內沒特別物質,已將控罪改成非法用途工具,只控告雷射筆。辯方一直以此方向作抗辯,若容許控方臨門「調返轉」以攻擊性武器罪名提告,會對被告造成不公。但蘇官不認為會帶來不公。
審訊時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引用控方電子工程專家證供指,即使雷射筆光束本來可射到人頭位置,只要發射角度偏差少許,光束已偏移半米外,遑論穿過瞳孔射入眼球,認為實際運用時難以用作傷害他人,但蘇官昨引控方專家稱雷射筆可燒傷皮膚。辯方另強調控方無任何證供交代被告管有雷射筆的意圖。
案件編號:TMCC7000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