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家長在場 招認仍獲接納

沒家長在場 招認仍獲接納

【本報訊】警方截查被告後疑違反指引,無家長或監護人在場下,未經警誡查問,被告招認打算參加遊行,並解釋身上物品用途,裁判官指當時不是正式會面,警員只是對涉案物品逐件作初步查問,接納呈堂。有律師指,有時情況迫切或人命攸關,如急需拯救綁架肉參,或有恐襲「就嚟要引爆IFC」,警方有理由緊急查問少年人,惟管有犯法工具或武器案,「你有乜證據,佢嘅口供會導致其他人即時危險解除呢?」另有律師認為,若沒有證供或招認能顯示被告打算去遊行,法庭會「難啲」推論被告意圖用雷射筆傷害警員。

律師陳惠源指警誡是重要步驟,「唔係事必要你講」不只是劇集對白,市民沒有責任協助執法機關,必須確保受查者自願被查及明白其權利,程序公義十分重要。法庭考慮未經警誡的供詞,而可能對被告不利時,應非常謹慎,一般不易接納。

律師稱不具備同意能力

根據警方指引,查問未滿16歲人士時應安排家長和監護人在場,陳解釋原意是保護少年人,法律上他們不具備同意能力,如簽合約可判無效。他指成年人受查也有需要找律師,何況少年人。另一律師認為若沒被告打算去遊行的招認證供,法庭會較難推論被告意圖用雷射筆傷害警員,因攜帶爛遮爛棍可以是棄置垃圾,雷射筆可以是新買拿回家。
■記者勞東來、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