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雷射筆非爆竊用 不符控罪

辯方:雷射筆非爆竊用 不符控罪

【少年涉藏非法用途工具】
【本報訊】15歲少年於9.21「光復屯門公園」遊行開始前,被警員搜出雷射筆、疑經改裝的長雨傘和行山杖,被控兩罪,是反送中抗爭以來首宗審理雷射筆是否「非法用途工具」的案件。控辯昨結案陳詞,辯方認為涉案物品只是爛遮爛棍,雷射筆實際操作上難以傷人,該罪亦只應規管爆竊和入屋犯法等工具。案件下周四裁決。

兩罪分別是針對涉案雷射筆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雨傘和行山杖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其中非法用途工具的法例禁止「管有任何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詞指,涉及雷射筆的控罪應採用狹窄詮釋,非法用途只限爆竊和入屋犯法,若雷射筆不是爆竊工具,條文將不適用,否則條例將是「闊到無倫」。此外,控方亦無任何證供交代被告管有涉案雷射筆的意圖。控方則引用案例詮釋,認為非法用途應包括爆竊、束縛人身及傷害人身。

雨傘行山杖無改裝證據

辯方引用控方電子工程專家的證供指,即使雷射筆光束本來可射到36米外的人頭位置,但只要發射角度偏差少許,光束已移開半米外,遑論穿過瞳孔射入眼球,故實際運作上難以傷人。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問,若假定雷射筆可用作傷人,是否可以循同一條文中的「攻擊性武器」方向衡量。控方同意,但屆時將要對控罪作出修訂。

至於雨傘和行山杖,辯方形容是「爛遮」和「爛棍」,將之當成攻擊性武器簡直荒謬。辯方指,控方未有證據證明兩項物品經改裝,並指雨傘和行山杖只是配件脫落,其中行山杖缺失把手,難以證明是改裝而非自然損壞。

案件編號:TMCC700019/19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