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處所可拒警進入

私人處所可拒警進入

【本報訊】逆權運動至今逾四個月,警方多次衝入私人屋苑、店舖、商場進行濫捕的場面越見失控,大律師黃宇逸指出,警方必須「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該私人地方,要有合理客觀基礎,才可入內執法。

警須明確指出目標

黃指高等法院有案例表明,若警方純粹為調查罪案,「入去查吓有冇人犯法」,則並不符合《警隊條例》所列明的定義,亦即並非正當執行職務,若私人處所的居民或管理人因此拒絕警方進入,不構成阻差辦公。

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50(3)條,如任何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則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在該警務人員提出要求時,須容許該警務人員自由進入該處,並給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內搜查。

大律師陸偉雄指警方在私人地方執法必須符合一定原則,例如「接獲線報」或「有人報案」,或者已確認疑犯已進入該私人地方,又或是得到業主或負責管理的保安人員同意內進。不過陸表示,警方的合理懷疑是主觀性判斷,但公眾一般很難挑戰或質疑其認為的合理懷疑,即使最終警方未能拘捕任何人或搜獲證物,亦不代表警方非法闖入。

■記者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