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喜:緊急法違憲

李志喜:緊急法違憲

【本報訊】泛民一方指緊急法賦予特首無限大權力,凌駕立法會,違反《基本法》規定的三權分立。資深大狀李志喜指緊急規例雖會交立法會審議,惟緊急法規定只可由特首廢除,立法會無權廢除。法官周家明問,這是否意味過去兩周立法會審議蒙面法沒有法律效力,李同意,指如果立法會通過廢除蒙面法,特首或會基於政治判斷而廢除蒙面法,惟此政治動作不改緊急法違憲的事實,不會解決問題根源,特首日後可再次行使不受制約的緊急立法權力。

李志喜指,緊急法容許特首就刊物、文字、通訊、逮捕、羈留、驅逐等作出規定,從而損害人權,更可凌駕、暫停實施和其他主要法例,故實質上不是附屬法例,反而具有最高地位。例如緊急法可取消警方最多拘留被捕人士48小時的規定,甚至可取消被捕人士接見法律代表的權利,普通襲擊罪可判終身監禁。

不符人權法應排除

特首可在「危害公安」情況下制訂她「認為合乎公眾利益」之規例,而非制訂「有必要」的規例,李質疑欠缺客觀定義,市民亦無從得知行政會議討論引用緊急法時,如何界定香港現時有「危害公安」的情況。資深大狀潘熙亦指緊急法權力過大,沒有任何指引,欠缺對市民權利的保障。

另一資深大狀陳文敏指緊急法牴觸《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因人權法訂明只有在危及國本(threaten the life of nation)的緊急情況下,才能採取減免履行人權法案的措施,惟兩者均強調部份人權不可被減免。從緊急法和其前身逾100年的歷史可見,其制訂目的是凌駕任何法律,故不符合人權法,在人權法生效後,緊急法便應被廢除,依《基本法》排除於本港法律之外。
■記者勞東來、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