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專家作供】
【本報訊】本案首度將雷射筆是否屬「非法用途工具」的爭議帶到法庭。控方專家指出,案中雷射筆不能令金屬或木材起火,惟站在相距一個籃球場長度的位置外直射眼睛,四分之一秒已可能傷眼。不過,只要發射角度偏差1度,光束落點便會偏移超過半米。
本案少年因涉攜有三項物品被控兩罪,分別是雷射筆被指可作非法用途,以及雨傘和行山杖被指改裝成攻擊性武器。
截查被告的警員供稱,被告所攜雨傘打開後,可將傘面向下拉至手柄位置,傘頂插出約47厘米長的鐵枝。至於行山杖原本夾在傘內,搜查時跌出來,看似裝上彈弓及拆去手柄。他當時問被告「點解把遮會咁」,被告答「爛咗」。
功率不足以令木材起火
至於涉案的雷射筆,控方證人電子工程師郭漢文供稱,最大輸出功率為52毫瓦(mW),遠超筆上標籤聲稱的少於5毫瓦,但功率仍然不足以令金屬或木材起火。郭又謂,空氣中有水份和懸浮粒子,會影響光束輸出功率,但未有回應催淚煙會否有影響。若發射角度偏差1度,36米外的光束落點更會偏差62厘米。
另外,本案最初提堂時,非法用途工具一罪原本還牽涉被告背囊內的一個綠茶樽。控方一度指樽內液體散發氣味及帶強烈酸性,疑為腐蝕性液體。惟控方昨修訂控罪,刪去綠茶樽。據了解,控方檢驗後確定樽內並非腐液,但未能確定是甚麼液體。
另一項攻擊性武器罪名,是據《公安條例》第33條檢控。一旦罪成,即使是少年犯也須判處監禁式刑罰。
控辯昨同意被告背囊搜出的物品,還包括口罩、護目鏡、揚聲器、生理鹽水、索帶等,並有紙張寫上「請各位正視港共政府的暴行」。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