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準媽媽僱主聘請菲傭來港協助照顧,未料菲傭來港後誕下女兒。女僱主不許女嬰同住,同時鑑於合約規定外傭必須在僱主家中住宿,拒絕菲傭放產假期間在外住宿,令菲傭母女不能同居。菲傭日前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告,外傭須在僱主住址居住的規定,只適用於工作日,不適用於假期,而政府政策亦侵犯其家庭權利與孩子受保護的權利。
斥侵犯遷徙自由
菲傭Fernandez Yvette Dingle去年5月受僱,12月發現懷孕,至今年5月通知羅姓女僱主,6月分娩。
記者昨找到羅父,他透露女兒正是因為今年初要產子,才聘請涉案菲傭,沒料到菲傭也懷孕。羅父認為菲傭懷孕後沒有清楚交代,感到受騙,最終要鬧上勞工處解決,令他「好頭痛」及遺下陰影,現時未敢再聘請外傭。
菲傭於申請書中表示,曾向入境處和勞工處查詢,獲告知與僱主同住的規定亦適用於假期。她其後得悉勞工處有權批准不執行同住規定,勞工處則指必須僱傭雙方同意才可批准,故無法處理她的個案。
勞工處處長及入境處處長被列為本案答辯人。申請書指當局錯誤理解法律,若同住規定適用於假期,會侵犯外傭的遷徙自由。
勞工處向本報表示,除非在非常特殊的個別情況下獲得處長批准,否則外傭不准在外留宿。
案件編號:HCAL3215/19
■記者勞東來、陸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