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自陳同佳出獄後,全國政協牧師管浩鳴儼如陳的發言人。管浩鳴日前接受TVBS專訪,聲稱陳看到女友潘曉穎與其他男生的性愛影片才會衝動失控、失手誤殺。台灣沒有誤殺罪,管「出口術」能否減低陳同佳罪責?台灣刑事法學者分析,若案情是捉姦在床,或符合判刑較輕的義憤殺人罪,但陳案恐怕更接近普通殺人罪,最高刑罰是死刑。
管在專訪提及案情,指陳看到女友手機的性愛影片後失控,從後勒着潘,「兩個人又失去平衡,又在床上面滾到牆上面,潘的頭就撞到了,陳肯定不是真的故意嘛」。
專家:與義憤殺人有差距
香港不少情殺案,被告上庭後為洗脫謀殺罪名不時自稱受刺激失去理智殺人,望降低至誤殺罪名。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金孟華指,台灣有義憤殺人罪,判刑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義憤,前提是被害人作出不義行為,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案例類近捉姦在床或自己與親屬遭重大侮辱,但陳同佳案情與義憤殺人典型情況有差距。金分析,地檢署檢察官應以普通殺人罪起訴。普通殺人罪判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台法律尚有一項過失殺人罪,但多用於工業意外或交通意外。
翻查資料,義憤殺人罪在台灣的經典案例是陳鎰銘案,陳鎰銘看到繼母和情夫在後巷半裸親熱,當場激於義憤用利器狂刺情夫令他受重創,被裁定犯義憤殺人未遂罪成。
■記者陳鈺明、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