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律政司司長及警務處處長入稟高等法院,要求禁止任何人士對警員起底,獲法院發出臨時禁制令。禁制令內容非常廣闊,規管範圍遠超起底,連單純煩擾警察及其家屬都被禁止。有大律師直言,禁制令變相立下辱警罪,違者屬藐視法庭,可被判監。
追問執法理據或已犯禁
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若干行為,包括未獲同意下發佈警員及其直系親屬的個人資料,恐嚇、騷擾、威脅、煩擾或干擾警員及其直系親屬,以及協助教唆他人從事以上行為。
警務處昨日已在官方網站張貼禁制令內容,外界較關注發佈警員資料行為,但其實有關「恐嚇、騷擾」等行為的禁制,引伸更多不合理情況。
雖然律政司及警務處最初申請禁制令時,目的是制止涉及起底的相關行為,入稟狀針對的對象亦列明是非法進行起底的人士,但法官周家明最後頒佈的臨時禁制令,卻將對象的定義擴闊,變成「任何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以下行為的人」。由於第2項規管的行為未必跟起底有直接關係,因此實際上禁制令的禁制範圍比申請人要求的更加大。
大律師黃宇逸指出,「騷擾」、「煩擾」及「干擾」的定義很闊,巿民在街上不斷辱罵警察,或一直追着警察詢問其執法理據,都可能已經違反禁制令,構成民事藐視法庭罪,可被判罰款及監禁,因此他形容禁制令是變相立下辱警罪,「以前你鬧警察,佢最多民事告你滋擾,你輸咗要賠錢,但𠵱家你藐視法庭就可能要坐監,等於面對刑事懲罰」。
黃宇逸又質疑,記者在記者會上不斷追問警察問題,是否也可能違反禁制令。他指法庭11月8日會再開庭決定是否延續禁制令,屆時法官有權再修改內容。
法律評論團體「法夢」成員黃啟暘解釋,禁制令內文所指的「非法地」,可以包括違反刑事或民事罪行,所以巿民很容易跌入針對對象的定義。他續指,由於禁制令保護的人士包括警察的直系親屬,所以可能會出現很多奇怪的情況,例如一名男子因為感情問題煩擾其女朋友,而女朋友的父親剛好是一名警察,那麼這名男子可能也會被控藐視法庭,即使其行為本身與起底和示威活動毫無關係。
■記者陳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