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應該是保障市民免受傷害,台中一名姓張女子近日投訴,兩年前被前男友胞弟性侵,雖然被告獲判刑,自己卻被設局簽和解書,令被告獲輕判之餘,25萬新台幣(下同.約6.3萬港元)賠償金也遭被告友人騙走。張女心有不甘,自籌25萬元還給被告,以為能撤銷和解,但未經司法機關認定,和解協議仍具效力,錢亦討不回。司法正義遲遲未到,她怒斥:「司法到底是保護被害者還是加害者?」
張女投訴,自己是單親媽媽,事發前年5月,41歲前男友胞弟林男,以心情欠佳為由一直留在其家中,張見對方愁眉不展,讓他在客廳過夜,卻因服藥且精神不濟,遭林入房性侵。張女報警後,惹林男友人恐嚇,傳來亮槍短片警告她勿出庭作證。同時,林男的洪姓友人現身,稱願協助事件。當張女答應商討後,被帶到陌生場地,在現場被林男、洪男團團圍住,更逼迫她簽名和解。隨後25萬元和解金被洪男以代為保管為由,私下帶走後失聯。
被告拿錢無回頭
林男觸犯的《刑法》乘機性交罪,刑期介乎3至10年,分文未得的張女,因一張簡陋和解書,一審法官認定「雙方已和解」,被告僅輕判3年。張女繼續追究林男責任,自籌25萬元寄支票給林男,聲明要「撤銷和解」,錢倒貼了被告一去不回,張女律師稱,「她最冤的部份,是第一時間未尋求專業協助,其後介入的人又太多,致案情複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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