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收緊婚姻及出生查冊

入境處收緊婚姻及出生查冊

【本報訊】警務人員近月屢被起底,法庭早前頒發臨時禁制令,禁止選管會向公眾提供任何可聯繫選民姓名及地址的方式。幾乎同一時間,入境處亦悄悄改規定,公眾除非獲當事人授權,否則無法查核他人結婚證書及出生證明。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楊健興指做法進一步扼殺公眾及傳媒監察渠道,難免令人聯想與近日警方要求將警員資料「密封」有關,認為處方有必要向公眾解釋。

一般人過往只要取得查閱對象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便可到入境處申請翻查該人的出生證明及結婚證書,從而獲悉其直系親屬及婚姻狀況,有助公眾及傳媒調查高官涉及利益衝突等問題。

記協斥扼殺傳媒監察渠道

惟《蘋果》記者昨在入境處申請結婚證書查閱時,卻被告知本月16日起,出生證明及結婚證書查冊須獲當事人授權;若當事人未成年,申請者要取得其父母授權書,才可翻查出生證明。

有入境處職員指,更改規定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有關,理論上即使沒授權書,亦可照申請,但要解釋沒授權原因,並由入境主任審批,譬如要申請父母結婚證書辦理遺產事宜,但雙親俱亡無法取得授權,申請才可獲接納。

記協主席楊健興指,傳媒查證高官涉利益衝突等行為時,出生證明或結婚證書是重要線索,質疑有關資料是否有必要保護,「睇唔到有啲乜婚姻關係,係有啲原因唔可以查到配偶係邊個」。他又質疑若以往查閱方法違《私隱條例》,何以入境處現時才更改做法,難免令人聯想與近日警方要求將警員資料「密封」有關,認為處方須向公眾解釋。

執業大律師黃宇逸指,出生證明及結婚證書均用作證明關係,在民事訴訟案有一定作用,如爭產案,若死者未立遺囑,遺產繼承人便須出示出世紙或結婚證書證明關係,亦可調查有否重婚或私生子。在民事索償案中,若負債人為避債轉移資產,債權人或需翻查紀錄,以便在法庭證明負債人將資產轉移至直系親屬,要求法庭撤銷相關交易。

黃又認為,結婚是兩人公開宣誓結合,本身屬公開資料,公眾有權知悉某人是否已婚,估計收緊查閱規定或與近日警員被「起底」有關,質疑現時私隱權是否凌駕公眾查閱婚姻關係權利。

私隱專員公署回覆時無指沿用的查閱制度有違《私隱條例》,只稱由公共登記冊取得資料,除非獲當事人同意,否則只可用於登記冊指明目的。署方亦無回應有否指示入境處改動,但指2015年曾發表報告,就包括婚姻及出生登記在內的公共登記冊作建議。

■記者伍雅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