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最快本月23日獲釋,對於有傳他有意願赴台自首,但請求不判死刑。台灣偵辦該命案的士林地檢署昨表示,目前仍未收到正式通知,無法確認消息真偽,也無法保證陳赴台投案一定不判死刑,台當局指陳已被通緝,只算是「投案」,未必獲「自首」減刑。
士林地檢署昨日指出,陳願赴台投案的消息暫無法證實真偽,目前無法針對刑度問題做定論。法務部及陸委會再次呼籲港方秉持追訴殺人罪執法立場,積極續押偵辦。
台灣律師劉炯意稱,台灣不可能與陳達成協議,司法沒有討價還價空間:「不可能說我要認罪,你(法院)要判我多少,我才要歸案。」他又指陳不符合自首條件,《刑法》中自首是不知犯罪人為何人前,疑犯主動向警方自首:「這個案子已經很明確的知道是陳,所以他不符自首條件」,無法適用自首減刑規定。
不易判死 或囚30年
根據台灣《刑法》二十二章「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者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劉指台灣法院要判被告死刑,案情要極端惡劣,而在台殺害一個人不容易判死。
劉舉例,2016年小燈泡命案,4歲女童小燈泡當街被男子王景玉殺害,身首異處;2013年醃頭案,被告陳佳富殺害胞妹,分屍後頭部用鹽醃住,兩案被告均被判無期徒刑,他認為陳不會被判死刑。他又指台灣一直推動「修復式司法」,如果陳與死者家屬達成協議,甚至取得諒解,以案情來說陳有機會被判25年至30年有期徒刑。
另外,大陸官媒環球網引述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曉兵稱,台法務部要求港府續押陳同佳,因殺人案證據大部份在台灣,陳人在香港,沒有《逃犯條例》,案件或成無頭案,當局為向公眾交代,搶先推卸責任,解除法律和道義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