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對於有警員被指在處理交通意外時未有如實錄口供,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范國威認為問題雖未嚴重至妨礙司法公正,但反映警方在處理輕微罪案時草率的陋習及執法不公的問題。
監警會前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亦指,當時只有女事主及該名警員在場,即使事主向投訴警察課或監警會投訴,但因沒有第三證人,投訴難以成立。建議市民若錄口供時遇同類情況,應堅持要求警員如實記錄,否則拒絕繼續錄口供,或即時向警方投訴。若發現口供與其所提供不相符,就不要簽署。
大律師吳宗鑾指警員錄口供時有責任如實及準確記錄當事人所述內容,同樣當事人亦要確保所敍述內容被清楚記錄,而市民簽署的口供將會呈堂,簽署後要負上責任,若其後發現口供有誤或與事實不符,便應盡快作出投訴,建議市民錄取口供時宜由律師陪同,而在律師到達前要保持緘默。
■記者關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