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廠商會中學前行政主任兼校務處女主管隱瞞與供應商負責人的朋友關係,誘使校方向該供應商訂購價值30萬元的食物、桌枱及窗簾,又多次偷取學生繳交的活動費用近32萬元,被控欺詐、盜竊等共17罪,案件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昨裁定女主管其中13項盜竊罪成,判監兩年。
法官裁決時指,涉案學校有行為守則,限制教職員在處理涉及「私交友好」的採購時需申報;但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劉賽華(54歲)與由她推薦的涉案供應商是關係密切的朋友,故裁定相關的3項欺詐罪不成立。
不過,法官根據控方證人的口供,相信教師收集學生繳付雜費和遊學團團費後,確有將近32萬元的款項交予被告,認為唯一推論是被告偷走涉款,裁定她13項盜竊罪成;至於她另被控1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則早於控方完成舉證後已裁定毋須答辯。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違反誠信,令學校在2015至2016年間損失逾31萬元,雖然被告曾有意歸還款項,但她從未向學校透露;至於她聲稱在學校管理委員會接見後大感壓力,則是她咎由自取,非求情理由。
案件編號:DCCC849/18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