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多名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法例,警方進入私人處所,即使沒有搜查令,也必須明確具體指出逮捕人士已身處商場內,而不能以調查名義隨意進入私人處所,質疑警方拘捕保安的法律理據。
不能以調查名義隨意進入
本身是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表示,翻查1984年案例,警方必須清楚知道拘捕何人,不能以調查名義隨意進入私人處所。另一宗2005年終院案例顯示,阻差辦公不包括保持緘默、說服警方、要求警方交代拘捕原因等行為。他批評警方今次拘捕是想製造寒蟬效應,令其他保安員感到害怕及恐懼,無法履行職務。
法政匯思召集人吳宗鑾亦指出,並非所有引起警方執行職務的不方便就被視為阻差辦公,關鍵是當時警方進入商場時,是否有向保安清晰表明進入商場的目的,「警方必須講明目的喺佢權力範圍之內先至可以進入,如果入唔到商場,就過唔到去另一邊,就唔係合理理由;又或者懷疑有班人入咗嚟,要入去做調查,但講唔出係啲乜嘢人,太過籠統嘅說法亦未必構成一個足夠理據」。他指控方要證明警方當時是在職責及權力範圍行事,過程中保安人員並無加以配合,才有可能觸犯阻差辦公罪。
根據《警察條例》,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入獄兩年。
■記者謝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