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旺角騷亂判刑最重的被告盧建民(圖),除申請就七年監禁刑期減刑外,亦請求推翻定罪。其大律師說,被指集結干犯暴動的人縱使做出相同行為,但假如懷有不同目的,像時下常說的「兄弟爬山」,就不應被視為一起集結,因此無罪,但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未有說明這點,屬不當甚至犯錯。
大狀:目的不同非集結
盧建民在庭上寫下鼓勵香港人的字句,勉勵港人「不屈不撓」、「沒有人是孤島,不遺忘、不善忘」、「不要被仇恨、暴力摧毀良知」。他亦請林鄭「不要再摧毀年輕人未來」,建議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還原昔日香港。
盧建民被裁定在砵蘭街干犯暴動罪,控方指他多次投擲物品及拾起泥沙襲警。代表盧的大律師劉偉聰指,另一旺角騷亂案被告楊家倫縱火,整體案情比盧嚴重,只判監四年九個月。
劉偉聰認為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將犯罪元素「共同目的」解釋為「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使用挑撥或侮辱言詞」,是將兩者混淆。
劉指非法集結或暴動罪刑罰高於擾亂秩序罪,正是由於多名犯案者需有「共同目的」,因此共同目的必然有別於干犯擾亂行為,控方需具體指出犯案者的確切目的。
劉舉例,梁天琦在發生擾亂行為時稱正舉行「選舉遊行」,如陪審團考慮過是否所有被告均以選舉遊行為行事目的,就可能有不同裁決。
律政司一方回應,「共同目的」只是證明被告參與集結的方法之一,而案中示威者大量擲物和衝擊警方,「目的點睇都係向警方做出嗰啲行為」,破壞社會安寧。
另一上訴人黃家駒承認在亞皆老街向警員擲發泡膠箱,因暴動罪判監三年半。大律師陳銚明為他申請減刑,指當時無人掟磚,黃沒持武器,他被捕後才發生的暴力行為非他預計中,相比其他旺角暴動案量刑過重。陳指黃真心後悔,盼法庭寬待,孔子說過只用刑法規管,不能避免人民無恥,認為因教育不完整,傳媒偏頗,很多年輕人被誤導,自以為正義,望法庭輕判認錯者,減省社會虛耗。
法官潘兆初指黃可有自己思想,不一定受誤導。彭官問黃有否自稱受誤導,陳說沒有,彭官聞言說:「咁唔得㗎喎……」陳續指,本案示威者認為不應禁止小販做生意,但不明白自由的前提是尊重。
■記者勞東來、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