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立特首話事大狀: 繞過立會違基本法

廢立特首話事
大狀: 繞過立會違基本法

【本報訊】泛民以捍衞立法會立法權力的角度,對緊急法提出法律挑戰。代表他們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指緊急法第2(3)條列明,緊急規例「須持續有效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廢除為止」,意味即使立法會按「先訂立後審議」機制行使職責,也無權廢除蒙面法,民意代表淪為橡皮圖章,立法廢法全憑特首和行政會議話事。

公佈後九小時生效 市民難了解

。李志喜指出,根據緊急法第2(1)條,只要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認為」有危害公安的情況,而非「必須」有此情況,就可制訂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緊急規例,判斷完全主觀,缺乏明確準則。

李形容此乃赤裸裸的過大權力,可以生出惡果,例如緊急法列明可規定某些人進行工作或提供服務,「即是奴隸?」她指緊急法早應在《人權法》生效後遭廢除。

此外,李指蒙面法只可以由特首廢除,違反《基本法》73條所指,制訂和廢除法律的職權在立法會。李直言,真正和最嚴重的危害公安情況,其實是「領導人缺乏常理」和緊急立法權毫無限制。李強調蒙面法公佈僅九小時後迅速生效,市民可能不及了解,何況不能期望普通人完全明白法律後果。她又指蒙面法容許警方要求公眾脫下面罩,以便識別身份,最高罰款金額比一般附屬法例高,而警方本來便擁有同樣權力,無必要額外立法。

代表特首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回應指,立法會廢除規例的權力不受第2(3)條影響,緊急法本身就是由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例,它授權特首在若干情況下訂立規例,立法會有權連緊急法都廢除。余不同意緊急法牴觸《人權法》,他指《人權法》第5(1)條容許當局在正式宣佈緊急狀態,而該緊急狀態「危及國本」的情況下,採取減免履行人權法案的措施。余指緊急法所述的危害公安和緊急狀態,跟《人權法》所指的緊急狀態沒有矛盾。

其次,余指緊急法的作用並非取消《人權法》某些保障,他認為李混淆了減免履行人權法案和限制自由兩個概念,事實上很多法例都限制人權,例如誹謗法限制表達自由,但不等於違反《人權法》。就蒙面法而言,政府有解釋屬合乎比例的限制。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