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月前,林鄭為了推出《逃犯條例》修訂,把在台灣死於情殺的潘曉穎擺上枱,大義凜然,包公上身,誓要為死者取回公道。幾個月後的今天,為了推出《蒙面法》,林鄭居然面不改容地把被她逼上街頭的未成年學生形容為暴徒,把警察用真槍實彈近距離對準未成年孩子左胸、行刑式槍擊形容為「別無選擇」之下的義舉。
人命,在林鄭眼中,究竟有沒有價值?能夠被她利用的人,人命就有價值;不能被她利用的人,人命就賤過地底泥?行刑式槍擊案尚未獨立調查,她憑甚麼裁斷警察是在「別無選擇」之下開槍?
自林鄭一手炮製的亂局發生以來,多少人被捕、多少人被控、多少人受到慘無人道的凌虐、多少人失蹤、多少人「自殺」、多少人傷殘(包括在現場採訪盡記者天職的印尼女記者右眼終身失明),這些人之中,又有多少人是未成年的孩子,是香港的未來?林鄭,有一點點感覺,有一點點表示嗎?面對所有這些因她製造的動盪而失去生命、健康、被官司纏擾的人,她可曾感覺到愧疚不安?
林鄭無能是不用置疑的,她做出的每一個決定都是錯的,都將香港往萬劫不復的深淵推得更深一點,卻不僅僅源於她的無能,而是源自她偏執狂般的性格缺陷,以及比性格缺陷更嚴重的人性缺失。香港造了甚麼孽,竟被迫接收一個漠視生命價值、毫無人性的人做特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