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標準】
【本報訊】警察在過去的示威衝突現場中的濫權、濫暴情況嚴重,而且大部份身上都無委任證、無編號甚至蒙面,市民難以追究、投訴。今次的《蒙面法》就為包括警察在內、身處示威現場的專業或受僱人士提供免責辯護條款,可以人身安全為理由使用蒙面物品。曾多次身處示威前線的民間組織形容,條例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對示威者不公平。有法律界人士則認為,警察在現場用面巾蒙面,在新法下未必可獲豁免。
記者:關冠麒
在昨日的記者會中,記者多次被問及警察會否受蒙面法規管。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回應指,警務人員在現場不能離開崗位,因此必須要有合適裝備保護人身安全,又辯稱現時已有足夠方法辨識警員身份,包括軍裝警員膊頭的編號、便裝的委任證、速龍小隊頭盔的特別編碼等,而警方內部的部署文件和紀錄亦能用作識別。
譚文豪:根本搵唔到號碼
但曾身處在衝突前線的人士均不認同李家超的說法。多次在示威現場調停的立法會議員譚文豪指出,近月大部份警員都沒有展示委任證,軍裝警又將有號碼的肩章揳入背心或反轉,甚至以黑布蒙面,「今日喺立法會樓下全隊人都係咁」,根本刻意令市民無法投訴。譚文豪又反問李家超:「如果(警員)確實有識別可以認到,佢蒙面仲有乜嘢用?現實係根本搵唔到號碼。」
立法會議員區諾軒亦認為法例極不公平,喬裝示威者的警察均蒙上面布,實際上並非為了人身安全,「只係為咗掩飾自己身份……目的只為濫捕」。
律師:警面巾蒙面屬違法
組織「守護孩子」經常遊走於示威者和警隊之間,隔開衝突,近月多次受到警察的不禮貌對待甚至濫暴。成員陳凱興傳道直斥法例讓警察免責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我哋嘅成員個個都好嬲,因為唔公平」。據他觀察,蒙面的警察所使用的武力相對沒有蒙面的較高,說話亦更粗鄙,「有蒙面警察鬧我哋推啲老人家出嚟死,呢個講法勁侮辱老人家嘅獨立思考同智慧,又鬧我哋係曱甴」。他過往亦曾要求警察出示委任證,卻被反指搞事,想投訴警察的不當行根本不可能。
港大法律教授、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指,條例實際上沒有無明文豁免警務人員,只列明工作期間保護人身安全可以免責,所以警察發射催淚彈時戴防毒面罩無問題,但其他安全情況下,警察以面巾或面罩蒙面,在新法下也應屬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