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武力指引 議員憂加劇警暴

放寬武力指引 議員憂加劇警暴

【本報訊】警方濫暴持續逾百日,在十.一前夕,漏夜發通告更新警隊的《程序手冊》及《警察通例》第29章,將容許使用槍械的「致命武力攻擊」定義更改,只要警員覺得對方「相當可能」引致嚴重受傷或死亡,即可使用槍械;翌日就有警員以實彈向示威者開槍。立法會議員批評,新修訂指引放寬警員使用武力,令警方有更大的演繹空間,恐前線警員濫用武力的情況會變本加厲。

現時公眾可在警務處網站查閱《警察通例》,但最重要的章節如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則被警方以涉及行動細節為由,一直拒絕披露;至於涉及警務程序指引的《程序手冊》更從未公開。

《蘋果》獲得內部文件,顯示警方於9月30日晚上近11時,突然向內部發出通告,指《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的修訂電子版本已上載於警察內聯網,修訂即時生效。通告內容顯示,修訂包括《程序手冊》第29章及《警察通例》第29章,涉及武力使用層次、槍械、警棍、胡椒噴劑及催淚化學劑的使用指引等。

更大演繹空間使用槍械

新版本的《程序手冊》第29章「使用武力與槍械」,一方面放寬警員的武力使用指引,另一方面增加警員的武器選擇。譬如將容許警員使用槍械的「致命武力攻擊」定義,由原先「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改為「以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至於可選擇「低殺傷力武器」如橡膠子彈及水炮車等應對的「暴力攻擊」,定義亦由「毆打行動但『無意圖』引致他人身體受傷」,更新為「肢體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

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認為,是次修訂是放寬警員使用武力的指引,譬如將可使用槍械的定義,由「意圖」改為「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等,令前線警員有更大演繹空間使用槍械等致命武力。

林卓廷舉例,早前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購買觀星筆,被警方形容為高能量雷射槍及有致盲風險,若根據警方標準,「日後如果有人用觀星筆照警方隻眼,佢係咪可以用實彈射擊呢啲人呢?」

警方行動科高級警司汪威遜昨在港台節目確認,警方有修訂《程序手冊》,但不評論坊間流傳版本的真確性。他又指,用槍指引不變,即使更改有關定義的部份字眼,也只是為了更清晰。

汪威遜說,根據邏輯,要警務人員觀察涉事者的「意圖」會較困難,準確性亦較低,但觀察有關動作是否引致問題就會較清晰。

■記者伍雅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