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鎮壓】
【本報訊】警方一直拒絕公開《警察通例》第29章的「武力與槍械的使用」指引,網上昨日流傳一份經修訂的指引最新版本。多名警務人士向本報證實,警方確實修訂了武力指引內容,把反送中運動中常見的多種武器,包括催淚彈、胡椒球槍、橡膠彈、布袋彈、海綿彈及水炮車等加入,部份卻歸類為「低殺傷力武器」。監察警權組織批評,分類低估這些可致命武器的傷害性,而多種武器屬同一級別,讓前線警員混淆,變相令濫用武力更易發生。
記者:陳珏明 歐陽聯發
雖然人權組織及立法會議員過去屢次要求警方公開《警察通例》第29章,即「武力與槍械的使用」章節,但警方均以指引涉及行動細節為由拒絕,外界至今所知甚少。據過去曾曝光資料,指引把「武力使用層次」定下六級制,由最低的心理威嚇,逐級上升至言語上對抗、消極對抗,頑強對抗、暴力對抗及最高級別的致命武力攻擊,對應不同對抗程度作出武力使用的選擇建議,讓前線警員判斷何謂合適武力程度。
致命武力定義加含糊字眼
連登討論區昨有網民聲稱獲「周公報夢」,取得一份近日被修改的「武力使用層次」指引,多於一名不願具名的現職警務人員跟本報確認,該指引屬實,是現時警隊最新使用版本。
有警務人員比對舊版本後同時確認,新版本主要在頑強對抗程度中的武力使用選擇中,刪除手銬壓倒選項,同時加入「催淚劑裝置」一大分類,包括胡椒泡劑、噴劑、不同催淚彈、催淚水劑和催淚煙,以及胡椒彈。
新版本又把暴力對抗程度中的控制程度武力,由過去只分為強硬拘押控制及中級武器,改為把後者分成催淚劑裝置及低殺傷力武器,前者再加入「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噴出的水(含催淚水劑)」,即水炮車,後者則包含伸縮警棍、纖維棍、橡膠彈、可發射橡膠彈和布袋彈的雷明登槍及海綿彈。
其他較細節修改,就把致命武力攻擊定義由「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加入「引致或相當可能」字眼,令警員判斷時明顯有更大空間。
前警員質疑為補鑊「夾硬嚟」
另一不願具名的前警務人員指,由於新加入的武器在反送中運動廣泛使用,但過去未有出現在指引,相信是為「補鑊」,以合理化警方過去數月使用的武力,但他質疑警方「夾硬嚟」,「催淚彈、水炮車唔會對付肢體毆打情況,點解將啲做群眾管理甚至暴動的武器,放埋同平時前線警員面對情況一齊?」
民權觀察發言人王浩賢翻看指引後,批評警方現時分類把多種武器劃為同級武力,混淆使用武力層級,「胡椒球同橡膠彈,甚至胡椒噴劑同警棍,中間係好多級嘅武力,點解係堆埋一齊?變成完全冇充足指示究竟應該用邊一類武器」。他又質疑,嚴格而言,用作發射橡膠彈、布袋彈及海綿彈等均為槍械,並非只是警方所分類的低殺傷力武器,「其實都係屬於僅次於實彈武力嘅武器,如果使用不當,例如射上身同射頭係可以致命,所以絕對唔係『低殺傷力』;另用警棍打頭亦係致命武力,呢個係國際標準」。
王浩賢認為,從善良意願出發,如此闊的武器層級,前線可在選擇武力時更有彈性,但明顯現時在香港,卻是助長警員過量或濫用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