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少年加控重罪或判監

15歲少年加控重罪或判監

【本報訊】一名15歲少年在9.21「光復屯門公園」遊行開始前,被警方搜出藏有疑經改裝的長雨傘與行山杖,及雷射筆和懷疑腐蝕性液體。少年原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起訴,控以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涵蓋四項物品,但控方昨「一拆二」分為兩罪起訴,加控刑罰較重的《公安條例》,一旦定罪,即使是少年罪犯也不受《少年犯條例》保護,有機會面臨長達3年監禁。裁判官稱留意到當局近日傾向以較嚴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來控告少年犯,質疑「喺兒童庭,係唔係一定要咁嚴苛?」

15歲少年於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因涉管有攻擊性武器而被捕。

跟成人庭審訊無異

案件昨於屯門裁判法院處理16歲以下被告的少年法庭再訊,被告將於本月初年滿16歲。被告原被控一項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9月21日在港鐵屯門站巴士員工休息室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涉案四件物品。但控方昨將四件物品分拆為兩項,以17條起訴管有「散發氣味及帶強烈酸性的不明液體」,及可「發出綠色強光的雷射筆」;另以《公安條例》第33條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改裝雨傘及改裝行山杖。

裁判官水佳麗指,現時以《公安條例》控告,變相令「兒童庭都唔會有空間發揮權力」,與移交成人庭審理無異,質疑控方未等待雨傘等化驗結果,便急急要求被告在少年庭答辯,做法完全不能理解。控方回應指,被告上周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時,法官要求盡快處理案件,律政司亦傾向讓被告盡快在年滿16歲前答辯。

裁判官並指,留意到檢控部門近日傾向以《公安條例》第33條控告少年犯,本案將留在少年法庭審訊,10月30日開審。被告不認罪,續還柙候審。16歲以下少年犯在少年法庭定罪和判刑時,若有其他適合方式處置,裁判官會盡量避免判監;但本案的《公安條例》第33條訂明,干犯管有攻擊性武器的人如年滿14歲或以上,《少年犯條例》將不適用,必須判處監禁或勞教中心等禁閉式刑罰。

案件編號:TMCC700019/19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