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濫捕持頭盔者 大狀:防具不犯法

警濫捕持頭盔者 大狀:防具不犯法

【本報訊】警方針對示威者的濫捕沒完沒了,日前有警務人員在一名男子身上搜出頭盔及眼罩等,即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罪名將他拘捕,但有大律師指出,相關法例只規管螺絲批等用來非法進入處所的工具,頭盔肯定不受該法例管制,認為警察的拘捕決定是錯誤。

警方表示,本周日晚上警員於荃灣城門隧道轉車站截查三名男子,在其中一人身上撿獲眼罩、頭盔及保護裝備,於是以涉嫌「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現時該名人士已獲無條件釋放,無被檢控。

「非法用途工具」有明確指引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列明,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攻擊性武器、撬鎖工具、百合匙等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即可被罰款5,000元或監禁2年。

執業大律師黃宇逸指出,法例條文中的「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詞,只能理解為與「手銬、撬鎖工具、百合匙」等相類似的工具,例如螺絲批這類可以用來「爆鎖」的工具就符合相關定義。頭盔及眼罩完全不是用來「爆鎖」等用途的工具,不可能符合上述「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的定義,警察根本不可以用相關罪名將該名男子拘捕。他相信若警方有徵詢律政司意見,對方都一定不會同意作出檢控,因為案例的指引非常明確。
■記者陳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