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曾倡須獲身份證三年

法改會曾倡須獲身份證三年

【本報訊】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早於2003年已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及評論現時出任陪審員的準則,並提出改革建議,用居住期間「畫線」,市民須已獲發身份證滿三年方合資格擔任陪審員;惟建議提出多年,律政司至今未曾進行公眾諮詢。當年任該委員會成員的資深大狀駱應淦指法例有不少過時之處,惟律政司九年來卻無所作為。

法改會陪審團小組委員會在2010年1月發表報告,指出本港現行法例未有界定何謂「香港居民」,如條例沒列明某人要在港居住或逗留多久,才適合出任陪審員,亦沒有將出任陪審員所須的居民身份,與持有永久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本地身份證明文件相聯繫。

報告建議,某人居港一段時間,使他能充份了解本地文化和社會價值觀,方有資格出任陪審員,又認為居住時間不應長至連續居住七年的永久居民,但要確保陪審員與香港有合理連繫。但報告沒訂明只有永久居民方合資格,認為以居住時間「畫線」較簡單和容易施行。至於新來港人士能否按照本地標準和文化,驗證某些事物、行為等是否合理或恰當,委員會對此有所保留。

駱應淦轟「九年冇做過嘢」

報告最終建議任何人獲發「出任陪審員通知書」前,必須已獲發香港身份證三年,而且在通知書發出時居於香港,方合資格。

法改會發表報告的同年底,律政司表示決定提出立法,以實施有關建議。及後律政司又稱正擬備條例草案的工作草稿,以期在2019年徵詢法律專業團體、司法機構和持份者的意見,會視乎諮詢結果,計劃在2019/20年度立法會會期提交建議法例。但相關諮詢至今無下文。

律政司回覆《蘋果》查詢時解釋,落實法改會建議時,需要解決不少複雜的問題,當中包括法律及程序,需仔細研究,和與持份者商討,將適時進行公眾諮詢。小組委員會由時任上訴庭副庭長胡國興任主席拒絕受訪。本身是成員之一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被問到律政司遲遲未有推動修訂《陪審團條例》時嘆謂:「唔好提啦,(條例)有啲嘢都過咗時,(律政司)隔咗成九年都冇做過嘢。」至於另一成員、前副刑事檢控專員陸貽信,截稿前則未回覆。

■記者鄭語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