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早前曾協助呂小姐召開記招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質疑,Winnie的搜身過程疑點重重,例如為何會到法院羈留室才搜身,「正常時間縮到最短,越快搜越好,如果你隔咗幾日,咪衫都換晒先嚟搜」。對於警員指「因法院較嚴格而要裸體搜身」的說法,她直指荒謬「聽都未聽過」,「搜身係警方要求搜,如果佢夠膽講係法院要搜仲好笑!」認為警方是看準Winnie不懂程序及權利乘虛而入,「既然去咗法院,咁咪賴落法庭度囉,呢個係完全不負責任嘅行為」。
她指,正確搜身程序分為多級,即使是脫衣搜身亦有赤裸上或下半身之分,而要用上全裸搜身較為罕見,「裸搜再踎低起身係咪必要?佢(涉及)唔係體內藏毒,咁佢藏咗啲乜?」又提醒全裸搜身前必須要完成多重程序,包括有警司級人員同意,又要當值日誌中寫明因由等,「如果係不必要,又帶有侮辱成份,女事主應該盡快跟進」。
避答要求做動作原因
《蘋果》向警方查詢搜身的正確程序,包括全裸搜身的標準、如何決定在哪個場所搜身等。警方指,警員如在任何街道或公眾地方懷疑某人已經干犯,或意圖、即將任何罪行時,便可向該人搜查,這類搜身大多在即場進行。
羈留搜查方面,警方指則目的為確保被捕人士並未藏有任何可能傷害自己或他人的工具、任何與其罪名相關的證據,以及其他干犯罪行的物品。
根據環境及情況決定羈留搜查的級別,包括有機會完全脫去內衣搜查。搜查期間,警方至少會安排兩名與被捕人士同一性別的警務人員在場,分別負責搜查及監督,過程中只可有與被捕者同一性別的人員在場。
警方回覆並沒有提及裸搜的合適地點、要求被捕者做不同動作的原因等。《蘋果》及後再追問搜查同意書一事,警方於截稿之前更未有回覆。
■記者盧珮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