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月,香港眾志成員周庭有意競逐立法會議席,選舉主任鄧如欣卻以「非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為言,不由分說,剝奪其參選權。她訴諸法庭,法官周家明本月二日判她勝訴。判決令人意外之餘,原來還添附另一意外。
按周庭案涉及政治,根據新香港慣例,法庭應判官家勝訴;周家明卻捨此不為,說「選舉主任未容周庭自辯,即剝奪其參選權,有違程序,而程序公義非常重要」。這判決實在合情合理得不符新香港法治精神。當然,一切只是程序問題,不涉「市民參選權可否任意剝奪」的原則問題,周家明甚至重申選舉主任可憑一己之見禁止市民參選,但無論如何,周家明要維護官家尊嚴,大可引一百條理由判周庭敗訴,那他為甚麼棄一百條理由而不用?
答案看來在其判決蘊藏的另一個意外。周家明判定周庭勝訴,即打蛇隨棍上,宣佈代周庭參選的區諾軒「非妥當當選」,一句話就褫奪了區諾軒的議席,令民主派議員再減一人。按區諾軒之代周庭參選,選舉時已清楚公布,選民不可能不知。周家明竟然以「選舉主任未容周庭自辯」為藉口,把十三萬七千多張投與區諾軒的選票,一舉變成廢票。那樣巧妙的法律運用,新中國之外,得未曾有,絕對出人意表。這就是新香港的「官家都會敗訴」式法治,哈哈哈,呵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