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有何不妥? - 馮睎乾

「私了」有何不妥? - 馮睎乾

親建制地痞當街打人,警察不但沒盡忠職守,把匪類繩之於法,反而跟他們勾肩搭背,狀甚老友。警察流氓同氣連枝,連月來有片為證,令市民對警方信心跌破谷底。大家慢慢覺得,被黑社會襲擊,不必再報警了,因為警察到場,只會拘捕遇襲市民,惡霸則可大搖大擺離去。法治蕩然無存,越來越多人提倡「私了」,自己出手對抗、反擊黑社會。這樣做當然犯法,但警察既徇私枉法,市民除了以武制暴,還可以做什麼?市民被迫用武,最大責任就在政府。

問題是「私了」二字有點不妥。友人雅明日前在Facebook撰文,為「私了」正名,立論頗佳。他從文宣角度看,認為「私了」帶貶義,令人想到私刑,並指出今天抗爭者的行動,古代通常稱作「為民請命」、「為民除害」、「替天行道」、「行俠仗義」。最後他說:「抗爭者以武力反擊黑勢力,首先為的是公利,其次有民意支持,三來在眾目睽睽下進行,這些不叫『私了』,是否起碼應該正名為『公了』 ?(更好的用語,留待大家討論)」

順着他的論點,我不妨補充兩句。「公了」兩字確實有點怪,不見經傳。考諸書上例句,《老殘遊記》曾以「公斷」跟「私了」對舉,但「公斷」不過指公堂上判斷是非曲直,也不適用於抗爭者。我想,古人若要形容今天所謂的「私了」,大概不會強調什麼「公私」,只會直截了當說「抗賊」、「勦匪」之類。想口號有點時代感,梁天琦幾年前講的「以武抗暴」也不錯。

「私了」說得清楚一點,就是在警察不執法,或徇私地執法的情況下,民兼警職,以武抗暴。從中國古人的角度看,這樣做儘管犯法,卻可能合禮。「禮」的概念,現代人只狹義地理解為「禮貌」或「禮儀」,但廣義來說,一切能合理地調節內心情感、控制外在行為的方法,都是禮。

柳宗元《駁復讎議》說:「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禮與刑(即法律)都是用來防亂,但兩者可以出現衝突,例如武則天時代,有個叫徐元慶的人為父報仇,到底有沒有罪,該不該罰,輿論就很大分歧。柳宗元引春秋大義說:「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即是從禮的角度看,若你受到不公壓迫,義憤填膺,冤屈難申,因而忍不住犯法(柳文指為父報仇),那行為也可以合禮。

抗爭者是否受到不公壓迫,冤屈難申呢?如果是,「以武抗暴」就合乎禮義,大家不宜妄自菲薄,稱為「私了」。